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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秋佳节倍思“清” 欢度国庆慎微“廉”——中秋国庆佳节到 廉洁提醒请收好

发布时间:2024-09-11 15:37    浏览次数:0    来源:纪检部    编辑:管理员

中秋邂逅国庆,阖家团圆后举国同欢。双节将至,学院纪委向学院广大教职工及家人致以节日的问候!为牢牢守住节日“廉洁关”,持续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,弘扬风清气正、廉洁自律、文明节俭、为人师表的良好风尚,现针对加强节日期间教职工廉洁自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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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一、师德师风不能违,教师红线不可触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》对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教师,撤销或丧失其教师资格,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,清除出教师队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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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礼品礼金应警惕,违规收送都不行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(券)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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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莫赴会所鸿门宴,享乐奢靡毁前程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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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乱发钱物是红线,千万不要存侥幸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、补贴、奖金、福利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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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酒后驾驶零容忍,切记莫为酒驾毁

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、二十九、三十条规定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。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。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。”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“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”应当开除党籍。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。

学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将廉洁过节作为践行“两个维护”的具体检验,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,严格落实“一岗双责”,强化节日期间的教育提醒、管理和监督。学院纪委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,对节日期间顶风违纪行为严查快处,决不姑息,一经发现和查实,一律从严从重处理,严肃追责问责。

作者 | 美塔乐

初审 | 迟全峰

复审 | 贺达

终审 | 张丽娟